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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1 23:17:52 作者:佚名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第10号

  

  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认监委决定开展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进一步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和需求

  按照公正公开、择优使用的原则,拟指定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玩具、电信终端、家用燃气器具等产品领域认证机构2家次,实验室19家次。(指定需求详见附件)

  二、指定条件

  申请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1号)中明确的有关条件。

  三、工作安排

  (一)有接受指定意愿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22年7月29日17:00前在网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网址:http://cccxzsp.cnca.cn/aasp)。

  (二)认监委按照相关程序开展指定工作,并将于2022年9月30日前公布本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

  (三)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一律取消指定资格。

  四、联系方式

  电子电气类:邱磊 010-82262779

  非电子电气类:关钧文 010-82262674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需求表

  

  

  认监委

  2022年7月15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需求表

  

  一、认证机构

  

  

  指定项目编号

  指定业务范围

  拟指定数量(家)

  1.1

  CNCA-C11-02:摩托车

  1

  1.2

  CNCA-C22-02:玩具

  1

  

  

  二、实验室

  

  指定项目编号

  指定业务范围

  拟指定数量(家)

  2.1

  CNCA-C01-01:电线电缆

  2

  2.2

  CNCA-C11-01:汽车产品

  3

  2.3

  CNCA-C11-15:摩托车乘员头盔

  1

  2.4

  CNCA-C11-16:电动自行车

  3

  2.5

  CNCA-C11-18: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3

  2.6

  CNCA-C13-01:玻璃产品

  1

  2.7

  CNCA-C16-01:电信终端

  2

  2.8

  CNCA-C23-01:防爆电气

  1

  2.9

  CNCA-C24-01:家用燃气器具

  3

  

  

  

  


原文链接:http://gkml.samr.gov.cn/nsjg/rzjgs/202207/t20220718_348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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