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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修订草案三审稿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重点完善青少年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仲裁等方面内容,提出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进一步充实完善有关青少年体育的内容。增加规定: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为充分利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解决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缺少场地的问题,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运动员身体健康和文化教育有关权益保障的规定,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体育训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对运动员实行科学、文明的训练,维护运动员身体健康;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完成义务教育。
在完善体育仲裁制度方面,草案三审稿明确: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申请体育仲裁;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撤销裁决。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增加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为对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我国国家尊严和利益的行为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任何国家、地区或者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对提高竞技体育水平、鼓励我国体育组织积极参与国际体育事务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记者林德韧、任沁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