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3 11:39:03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市监法规〔2022〕7号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要求,结合我区市场监管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容缺受理的概念和范围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登记许可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行政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先确定7项依申请行政事项纳入“容缺受理”范围,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二、容缺受理原则与后果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愿通过容缺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不愿作出承诺的,许可登记窗口不得进行容缺受理,并按照补齐补正一般告知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后,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审批工作流程办理容缺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被行政审批部门终止办理的,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对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申请人,行政审批部门可以拒绝提供容缺受理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市场监管领域容缺受理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施行日期

  本清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docx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wjfb/202206/t20220602_206585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的通知 下一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法制网 dj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