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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发〔2022〕31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2021年第4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要求,为实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5号)基础上,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协同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与人社部门信息共享,将人社部门是否提出异议纳入企业简易注销审查范围,对人社部门反馈有异议的企业,不予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省市场监管局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查询企业社会保险信息,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满仍存在社保欠费的,于公告期满次日向省市场监管局反馈“有异议”。企业在简易注销公告后仍有社保欠费的,只要于公告期届满前缴清社保欠费,人社部门不提出异议。
(二)税务部门。四川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省市场监管局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向省市场监管局反馈异议状态为“无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对于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在公告期届满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个体工商户在查询时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省税务局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异议。
三、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无需简易注销公告、无需提交承诺书。个体工商户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注销服务专区或手机端“营商通”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省市场监管局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信息推送给省税务局,省税务局于次日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部门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通过线下窗口提交注销登记申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按照《关于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流程的通知》(川市监函〔2019〕127号),通过调用税务部门提供的接口查询涉税情况后按要求办理注销登记。
四、调整企业简易注销办理期限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为20天(自然日,下同),企业应当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届满后2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不存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限制条件和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五、营业执照缴回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现场提交或邮寄的方式缴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和监管,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做出撤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主体资格的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防止市场主体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推进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