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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费者常先生在掇刀某餐饮店花费210元购买6斤鱼就餐。在就餐过程中发现有3个鱼头,2条鱼尾,要求商家道歉并退一赔三,因双方协商未果,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掇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到达现场,通过了解,消费者在点餐时餐饮店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使消费者误认为所点的是一条鱼6斤。餐饮店在消费者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凑足6斤的数量供消费者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执法人员调查后,向该餐饮店负责人指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作为餐饮店应该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示,并告知消费者。经执法人员调解餐饮店认识到自身问题,并向消费者退款210元,双方和解。
(尤志平、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