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本市商品交易市场疫情防控指引

发布时间:2022-05-25 14:48:25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本指引由市商务局制定并解释,由市疾控归口并发布)

  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科学、精准、从严做好本市商品交易市场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同步适用于社区菜市场。

  一、落实商品交易市场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市场经营管理者是落实防疫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

  (二)完善商品交易市场体温监测、核酸检测、验码登记等防疫制度;明确本市场内部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责任到商户、责任到工位。

  (三)引导市场工作人员和商户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做好核酸检测,自觉配合查验工作,对于已知自身有涉疫风险的,严禁开展经营活动和外出参加社会面活动。

  (四)坚持“动态清零”,适应并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及要求,加强日常防疫管理,安全有序开展经营活动。

  (五)有集体宿舍的市场,按照《集体宿舍日常防疫指引》,建立集体宿舍防疫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坚持工作人员和商户健康监测制度

  (六)建立市场工作人员和商户体温监测、核酸检测等健康监测制度,利用“北京健康宝”等手段,实行“绿码”上岗制。

  (七)坚持“应检尽检”原则,严格按规定组织核酸检测,社区菜市场工作人员和商户每24小时核酸检测1次,其他类型商品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和商户每48小时核酸检测1次。

  (八)建立市场工作人员和商户症状报告制度,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或消化道症状,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公众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后的就诊指引》,及时到发热门诊就医排查并按要求报告,不得带病上班。

  (九)积极动员和组织市场工作人员和商户接种新冠疫苗,做到应接尽接;密切关注国内和本市疫情变化,及时排查来自有本土确诊病例地区或旅居史,或者与目前国内和本市已报告病例公布行程有时空重合的商户、其他工作人员及共同居住者,一旦发现,应迅速果断按相关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三、做好入市人员防疫工作

  (十)所有进入市场购物人员,须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十一)坚持设立入口处体温检测岗,坚持入市必戴口罩。体温正常、正确佩戴口罩且“北京健康宝”状态为“未见异常”者方可进入市场。对体温异常者劝返就医,对健康码异常者或拒绝戴口罩者劝离。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不重复测温和登记验码。

  (十二)市场工作人员和商户应佩戴N95(或KN95)口罩,人员接触要保持1米距离,人员密集、封闭场所要派专门进行管理,做好疏通,防止扎堆聚焦。

  (十三)引导消费者采用非接触扫码付费,在挑选商品或排队结账时,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

  (十四)严格市场工作人员和商户卫生管理,遵守《北京日常防疫指引》《首都市民卫生健康公约》,勤洗手、勤消毒,工作服保持清洁卫生,倡导健康生活。

  四、保持经营场所内空气流通

  (十五)尽可能采用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以加强场所内空气流动。

  (十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应保证系统运转正常。

  (十七)厢式电梯的换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运转要正常。

  (十八)通风不畅、阴暗潮湿的地下空间不宜作为经营场地。

  五、严格卫生清洁和预防性消毒措施

  (十九)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性消毒指引》的要求,加强经营场所通风、清洁卫生和预防性消毒。

  (二十)参照《生产经营场所环境自我监测采样工作要点指引》开展常态化日常环境监测。

  (二十一)经营场所日常应以通风换气和清洁卫生为主,对接触较多的桌(台)面、门把手、扶梯、扶手,以及电梯按键等公用物品和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

  (二十二)按照《北京市公厕消毒管理工作指引》《卫生间清洁消毒指引》加强市场内公共卫生间管理。公共卫生间要始终保持良好通风状态,提供洗手液,并保证水龙头等设施正常使用。公用卫生间每日全面消毒不少于3次,门把手、水龙头、按钮等处每日消毒不少于5次。

  (二十三)垃圾及时分类清理。每日清洁消毒不少于3次,集中、规范垃圾运输,做到“日产日清”。

  六、加强日常经营管理

  (二十四)坚持每日至少1次对商户进货车辆进行预防性消毒。对与确诊病例或阳性环境有密接情形的货物、进货车辆,按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实施隔离管控。

  (二十五)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应落实“四无五不”(即无检验检疫证明、无核酸检测报告、无消毒证明、无“北京冷链”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采购、不使用、不运输、不贮存、不销售),“不验核酸不入库、不消杀不入库”、专库专区存放、专区(专柜)售卖等防疫措施;经营进口非冷链货品应按照《进口非冷链货品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引》做好防控工作。从事进口冷链食品或进口非冷链货品装卸、运输、加工、销售的人员,全程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

  (二十六)加强疫情期间信息报告,按本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属地要求做好其他各项控制措施。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对核酸检测频次、消费者入市要求等,按新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205/t20220525_3354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北京5月30日起将试点统一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包括27种药品 下一篇:北京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家庭超22万个,个人超42.8万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法制网 dj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