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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无理,退还余款应当

发布时间:2022-05-17 18:36:08 作者:佚名   来源: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消费者宋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2021年3月,他交了3980元报名参加某驾校的培训,在报名时驾校承诺只要宋先生不挂科,保证2-3个月内可以拿到驾照。但由于疫情原因及驾校考场整改,到2021年6月份才可以练车,消费者宋先生认为从时间上无法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于是提出退还学费。驾校以培训合同上约定“参加培训后不予退款”,以及公司规定每月只能退2个名额的学费为理由拒绝退费、拖延退费。宋先生希望通过消协调解尽早退还学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费者协会通过调查了解到,被投诉驾校在收取报名费时,与学员签订了书面培训合同,约定“参加培训后不予退款”。这个约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待遇,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培训合同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是无效的。消协约谈了驾校的负责人,指出了驾校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为宋先生提供练车培训,要求驾校退还剩余报名费。驾校在扣除已产生的培训项目收费后,退还了余款。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被投诉人规定“参加培训后不予退款”对宋先生来讲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项规定也是无效的,驾校应该退还宋先生的剩余款项。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本案中被投诉驾校规定的“参加培训后不予退款”,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消协组织可以通过“诉转案”的方式,建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驾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两个主体,经营者、消费者在交易当中必须是公平的,经营者的“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对赠品质量概不负责”等,一个“概”字,就把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剥夺了。

  消协组织提醒广大消费者,有些经营者为了逃避法定义务,设置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内容还是经常出现的。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或者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加以防范。要对字眼进行识别,发现有“概不退换”、“概不赔偿”、“概不负责”等绝对化语言就要指出来;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对“霸王条款”,许多行业有自身规定,消费时遇到类似情况,要咨询行业主管部门;要多请教一些专家和律师,增加自己的知识面。


原文链接:http://scjg.jl.gov.cn/jianguan/jsts/202203/t20220307_8407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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