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冒用他人
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暂行规定》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商事主体登记注册更加高效便捷,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同时,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法规空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登记。冒名登记引发的登记争议时有发生,既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又对利害关系人造成了较大困扰。针对冒名登记多发的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下发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以下简称总局《指导意见》),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秩序,保障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继公布,对虚假登记的处理及撤销做出了规定。由于上述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落地落细还有难度,有必要对冒名登记处理的工作程序等进一步细化。
二、主要内容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暂行规定》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制定依据,并对适用范围、管辖机关和撤销流程进行了规定。
二是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对身份核验、提交材料、受理及不予受理、调查和公示、证据材料要求、中止调查、告知、审核审批等流程作出了规定。
三是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对撤销及不予撤销登记、办结期限、送达、数据修复、公示信息、恢复撤销、后续处理、材料归档等进行了明确。
四是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对职责分工、行政处罚及信用约束、备案事项撤销、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三、发现被冒名登记后该信息如何反映?
撤销冒名登记按照“谁登记、谁撤销”的原则,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
对撤销冒名登记管辖机关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关指定管辖。
四、被冒用人申请撤销冒名登记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被冒用人申请撤销冒名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明出证日期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其他文件材料。
被冒用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哪些冒名登记的撤销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冒名登记,被冒用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
(二)涉嫌冒名登记的市场主体已注销的,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哪些情况能撤销冒名登记?
(一)经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事实清楚的;
(二)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登记的情形。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
七、哪些情况不予撤销冒名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