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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于2021年12月13日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冀市监规〔2021〕11号)印发,现对其修订背景及依据、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20年7月28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市监规〔2020〕7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裁量基准》),共包括140部法律、法规、规章,573项行政处罚事项。《适用规则》《裁量基准》的印发,对全系统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规则、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明确了首违轻微不罚等制度。
近年来,国家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了立改废情况,特别是总局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作为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条件之一。为适应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处罚的新形势,对《裁量基准》进行了动态调整。
二、主要内容
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对2020年版的《裁量基准》作了较多的修改,增加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等7部法律、法规、规章的22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删除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修订)等2部法规及7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等34部法律、法规、规章的102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后的《裁量基准》共包含145部法律、法规、规章的588项处罚事项。
本《裁量基准》于2021年12月13日起实施,原《裁量基准》(冀市监规〔2020〕7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