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推动我省食品生产行业健康、全面发展,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酵母及酵母制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水苏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将食品生产许可分为32大类,除其他食品(3101)国家暂未制定审查细则外,其他31类食品类别均有相应的审查细则。“其他食品”类别主要针对的是申请生产新食品原料的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备注)。
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食品行业消费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促使食品工业科技寻求自我创新,新的食品品种不断出现,传统31类食品类别已经不能满足食品生产行业的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根据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关于许可分类目录有关问题解读中,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未明确的食品品种且《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食品明细未包含的食品品种,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产品的属性、工艺特点、生产要求等,按照相类似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审查。根据工作需要,原省质监局、原省食药监局制定了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如原省质监局制定的《企业生产食品加工用酵母产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试行)》,由于文件制定的时间较早,结合实际情况,需要重新予以制定或修订。近年来,随着食品生产许可权限下放,各市食品生产许可部门也相继制定了《水苏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但仅限于本辖区使用。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促进我省食品生产行业全面和高质量发展,统一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省局修订了《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酵母及酵母制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水苏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二、修订主要依据和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修订了《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酵母及酵母制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水苏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定义
1.《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中所称食用植物蛋白,是指以谷类(如玉米、小麦、大米、燕麦)、坚果及籽类(如花生)、薯类(如马铃薯)及其它植物为原料,去除或部分去除植物原料中的非蛋白成分(如水分、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蛋白质含量不低于40%的食品工业用产品(不包括豆类蛋白、棉籽蛋白和菜籽蛋白),根据生产工艺分为:粗提蛋白、浓缩蛋白、分离蛋白、植物水解蛋白、组织蛋白。
2.《酵母及酵母制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中所称酵母及酵母制品按生产工艺和标准可分为食品加工用酵母、酵母抽提物、其他酵母制品三类产品品种。
(1)食品加工用酵母是用于食品加工过程,以糖蜜或淀粉质类原料为主要碳源,加入氮源、磷源等适宜细胞生长的发酵用营养物质,接种酵母菌种,经发酵培养、分离、过滤、干燥或不干燥等工序制成的能够发酵产生二氧化碳、酒精或增加食品风味等功能的酵母类产品。
(2)酵母抽提物是以食用酵母为主要原料,在酵母自身酶或外加食品级酶的作用下,酶解自溶(或经分离提取)后得到的产品,并富含氨基酸、肽、多肽等酵母中可溶性成分,根据需要可添加适量辅料进行调配,也可在后期增加美拉德反应工艺,属于食品配料。
(3)其他酵母制品是指食品加工用酵母、酵母抽提物以外的酵母加工制品。
3.《水苏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中所称水苏糖,是指以食用植物为原料,经加工提取、精制而成的产品,其主要成分为由蔗糖的葡萄糖基一侧以α-1,6糖苷键结合了两个α-半乳糖构成的四糖。
此外,《水苏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指出与水苏糖生产工艺类似,以食用植物为原料,经提取、精制而成的其他产品(如菊粉、低聚果糖),可参照本方案进行核查,产品明细标注根据具体产品。
菊粉是指以菊苣根、菊芋为原料,去除蛋白质和矿物质后,经喷雾干燥等步骤获得聚合度范围2→60的果糖聚合体混合体。
低聚果糖是指以菊苣、菊芋等植物根茎为原料制成的果糖基经β(2→1)糖甘键连接而成的,聚合度为2~9的低聚糖。
(二)适用范围
《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酵母及酵母制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水苏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适用于河北省食用植物蛋白、酵母及酵母制品、水苏糖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审查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上述审查方案自行废止。
(三)章节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关于申请食品生产应符合的条件要求,结合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参照国家最新审查细则的格式结构,从总则、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附则八个章节制定了《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酵母及酵母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水苏糖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主要结构为:
第一章总则,内容包括方案制定的依据目的、产品的定义、适用范围、生产许可类别划分等。
第二至第七章,内容主要是上述三类产品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中涉及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具体的审查要求。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制定部门及方案实施日期。
通过制定《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三个文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统一全省这三类产品现场核查标准;适应食品生产企业发展需求,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相关链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三个审查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