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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7 17:53:23 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印发《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晋市监发〔2022〕20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3月9日起施行。为更好落实《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2017年1月,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推进标准化改革发展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46号)的有关要求,为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规范我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的具体规定,原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推进我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2020年12月1日,《山西省标准化条例》正式实施,对企业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因此,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启动了对《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历时一年多,其间征求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广大企业等意见,并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  

  二、与原有办法相比,做了哪些修订?  

  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增加了企业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以及监督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修订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方式和具体要求,删除了企业标准备案的相关内容。

  三、企业需要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范围?

  答: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四、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需要公开那些内容?

  答: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公开标准的编号和名称,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还应当公开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相关的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法。鼓励企业公开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低于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鼓励企业对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全文公开。

  五、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谁负责公开执行的标准信息?

  答: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六、企业通过什么渠道来进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

  答:鼓励企业通过在全国统一开放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七、哪些部门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如何开展?

  答: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对辖区内相关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相关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依法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执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情况存在虚假信息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该怎么做?

  答:可以通过当地政府政务服务热线12345等渠道投诉举报。

  九、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违反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文档:

  


原文链接:http://scjgj.shanxi.gov.cn/zwgk/zdgkjbml/xglj/zcjd/202203/t20220321_55100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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